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粉煤灰业务涉税风险需引起行业高度关注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6
     
        最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发票管理员小高注意到近期有几张“老面孔”经常来代开粉煤灰业务普通发票。当问其粉煤灰的来源时,他们声称这是一种垃圾,是免费从热电厂获得的。    作为“有心人”,小高了解到粉煤灰是热电厂发电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品”,常被用作混凝土的掺和料。粉煤灰是有价值的,热电厂怎么可能将其无偿提供呢?    带着疑问,小高和同事们走访了辖区内几家财务制度比较规范的大中型热电厂。经过调查研究后发现,这几家公司对产生的粉煤灰采取每年集中招标,并按中标价格开票入账(按17%征收增值税),中标企业则根据需要自行派车取货。因此,正常的处理流程应是由热电厂开具给混凝土厂或者开具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开具给混凝土厂。    经过进一步调查分析,小高发现不少热电厂在粉煤灰方面确实存在瞒报销售的情况。其主要手段有3种:一是热电厂通过现金交易不开票不入账。二是热电厂故意压低价格销售。三是热电厂压低数量销售。    粉煤灰的数量和价格如何确定呢?经过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制作了2组模型:    1.按发电量计算:粉煤灰量=粉煤灰系数×发电量(万千瓦时);煤渣量=煤渣系数×发电量(万千瓦时)。    2.按耗煤量计算:粉煤灰量=粉煤灰系数×耗煤量(万吨);煤渣量=煤渣系数×耗煤量(万吨)。    以5000大卡标准煤为例(煤的大卡数和产生的粉煤灰、煤渣量成反比),经过采集上述几家热电厂的数据得出粉煤灰系数和煤渣系数,模型为:    1.按发电量计算:粉煤灰量=9×发电量(万千瓦时);煤渣量=3×发电量(万千瓦时)。    2.按耗煤量计算:粉煤灰量=1218×耗煤量(万吨);煤渣量=409×耗煤量(万吨)。    假设A企业目前有1台机组,功率为23.5兆瓦,2010年度总发电量为2030.4万千瓦时,煤基本用5000大卡标准(每千克煤所含热量),耗煤14.64万吨。通过初步估算,A企业2010年的粉煤灰量为1.8万吨左右,煤渣为0.6万吨左右。按去年市场价粉煤灰64元/吨(不含税),煤渣30元/吨(不含税)计算,A企业2010年粉煤灰和煤渣的产值为133.2万元。2组模型相比较,笔者认为应采用第一组模型,因为现在的电力都是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的,数据相对真实可靠。    假设热电厂通过现金交易直接销售给个人,再由个人来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给混凝土公司,这项业务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达18.65万元,这还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流失。    如何解决这个管理漏洞呢?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的管理,对于工业“次生品”,如工业废水、包装物、粉煤灰、铁屑、塑料泡沫等,应要求提供“次生品”生产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后在该发票后盖“已做代开依据”的章,以防止同一发票多次申请代开。    二是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内外勤人员的业务交流,对发现的疑点和难点及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是要求热电厂销售“次生品”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禁止现金交易。    四是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模型,加强对热电及混凝土等行业的评估检查。    相关政策法规——   “粉煤灰无偿赠送”征税问题解析  <张伟等网友>    总局2011年第32号公告给大家出了一个难题  <无极小刀>    粉煤灰税收政策分析与问题探讨 <haihan235>     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 <haihan235>      电厂销售粉煤灰(碴)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探讨     皖国税函[2000]14号关于粉煤灰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