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文具生产企业,生产塑料文具时产生的不合格品产品,就直接粉碎成塑料粒子,请问:这部分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不合格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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