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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营改增”的七点忧虑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867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每年不仅创造着大量的产值,而且满足着广大的就业需求。自2012年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建筑企业一直高度关注着“营改增”的进程,忧虑和期待并存。其中,忧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七个。

    一是纳税地点难以确定。按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劳务的纳税地点有别于其他劳务,除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要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外,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在营业税的征管中,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是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性的,也便于税收征管。但如果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就会出现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纳税的问题。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选择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难以监管到位,很容易造成征管漏洞。

    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一般来说,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所采取的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因此会产生大部分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波动大的情况。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长时间内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导致企业几乎无税可缴;而到结算时,由于工程集中结算,会产生大量的销项税款,而进项抵扣很少,出现集中缴纳增值税情况,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预测和税款的平稳入库。加上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建筑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会有较大的资金压力。

    三是增值税税负转移困难。实施“营改增”政策后,由原来“价内税”的营业税变成为“价外税”的增值税,由于经济形势下滑,建筑业市场竞争激烈,工程项目投标压价让利现象普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想实现税负的转移非常困难。

    四是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建筑企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占总成本的比重较大,无法抵扣进项税;由于工程项目大多地处偏远山村,零星材料、土产材料供应商多为个体户或小规模供应商,加上甲供材、甲拨料以及甲方代扣水电费等甲方代扣项目较多,取得增值税发票难度大;各级机关发生的管理费用中能取得进项税票的费用极少,只占到总管理费用的不到10%,造成增值税进项税票取得困难,抵扣不足,进而导致税负增加。

    五是发票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六是购进机械设备等进项税额抵扣对企业一定时期税负影响大。建筑业作为材料成本占有较高比例的特殊行业,在“营改增”时,对其库存材料、机械设备等所含的税金如何处理也是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因为建筑材料与设备新购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可以少缴税,甚至留抵;而无购置设备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就多。建筑公司大型机械设备价值较大,这几年已新购置很多设备,由于市场形势不好,改征后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明显减少,造成一定时期的税负较之改征前增加。

    七是相关企业对增值税知识掌握不够。由于建筑企业一直以来主要缴纳营业税,多数企业极少涉及增值税业务,对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了解和掌握不够,如不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营改增”后,短时期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因个人原因造成不必要的差错,给企业造成损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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