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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税函[2009]432号: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了《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明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在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进行判定甚至纳税评估后方可办理即退,这实际是提高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门槛,应当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一、国税函[2009]432号的背景分析     2009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的通知,要求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国税函[2009]432号正是在堵漏增收的这一背景下出台的现实之举,其目的在于尽快组织增值税收入。   二、国税函[2009]432号的主要内容   国税函[2009]432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操作办法为:首先,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具体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申请退税纳税人的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和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四项指标同向总局备案的具体标准进行比较,情况正常的准予退税;最后,如果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暂停退税审批并进入纳税评估程序,视评估情况再行退税或移交稽查处理。   三、国税函[2009]432号存在的问题    (一)将增值税先征后退界定为审批类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规定: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笔者查阅了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有关文件,但在退税问题上都只有实体要求,并不涉及程序规定。而从国税函[2009]432号“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的文字来看,无疑将增值税先征后退作为审批类减免处理,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可谓是师出无名。   (二)限制了纳税人如期实现退税权利   实际工作中计算设定的行业税负等预警值,只是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的参考指标,不能用作征税的依据和标准。而国税函[2009]432号则是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人为确定的参考指标值和主管税务机关对正常的主观判断,基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会依法纳税的理念,对纳税人退税申请进行事前管理监控,很可能造成不能及时退税的后果。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纳税人的处理对策   对所在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地市、区县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预警指标进行认真研究,尽量使自己的实际指标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实际指标与设定指标出入较大,应对差异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主动排除疑点,避免进入纳税评估程序而影响及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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