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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与软件服务流转税上的政策区别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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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区分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是否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软件服务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相关解答——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疑问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缴纳增值税;销售转件产品,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缴纳营业税。 软件服务一般是伴随软件产品产生的,是对软件产品使用过程中,提供的维护等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服务费应依具体情形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与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应缴纳增值税;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服务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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