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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8]953号 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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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53号 发文日期:2008-11-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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