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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3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9-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9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制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答:今年,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新疆税收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http://www.cntaotax.net/>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总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订本《办法》。

      通过向全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http://www.cntaotax.net/forum-119-1.html>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新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鉴于地税管理职责,《总局办法》第五条中第(三)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和第(五)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属于国税业务,本《办法》未涉及。

      三、为什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比《总局办法》第五条少了些内容?
      答:鉴于地税管理职责不同,《办法》未作《总局办法》第五条中第(三)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和第(五)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之规定。

      四、问:为什么分设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地方税务公布标准?
      答:一是根据《总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规定,《办法》未授权县级税务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原因在于我区地税系统已经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县(市、区)级未设税务稽查部门,而稽查部门是主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机关,因此,县级税务机关不需公布。
      二是根据《总局办法》第六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办法》结合我区地税稽查部门近年来查办案件涉税情况,制定了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地税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涉税金额标准。

      五、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需要公布哪些内容?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六、问:如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管理?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七、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需要公布期限是多长?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八、问:怎样处理异议?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九、问: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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