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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未收到货款也未开出发票的发出货物业务当月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71
     
    某公司是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8月份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了一批货物,货物已移送给购货方,当月该公司已参照同类商品市价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因购货方未付款而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销售收入9月15日前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该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因此,对于该公司采取直接收方式结算货款的该项销售业务,尽管货物已移送给购货方且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是该公司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此时并未发生法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该笔销售收入在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之前,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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