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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常识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688
     

      一、适用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单位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行政许可中心。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所需资料特别说明:

      (1)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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