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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经营运输业的发票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1/3/6    来源:   阅读次数:1652
     

    作者:董春辉

       实务中,发现有些没有营运资质的企业(简称乙方)通过挂靠其他有营运资质的企业(简称甲方)进行运输经营,运作模式往往是

    1.乙方为取得经营资格和经营权,挂靠乙方,甲方为名义经营人,但实际经营人仍为乙方;
    2. 乙方在经营时,如发生毁损、灭失、赔偿、纠纷等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经营时,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经营时,发生的维修、油料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问题是这种情况下,挂靠经营的收入发票由谁开具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第六条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此业务中,由于甲方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且运输劳务由乙方对外提供,所以应由承包人(挂靠人)乙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当然对于挂靠经营取得的收入也应由承包人(挂靠人)乙方开具发票。
    但现在很多被挂靠企业却全额对外开具可发票,并缴纳了税款,挂靠收入扣掉税点后全部返还乙方,根据上述规定,甲方乙方对挂靠部分经营收入也对外开具发票,从法律性质上看,显然属于代开发票行为。
    新版《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53号对挂靠车辆的发票管理的规定:
      对清理出的挂靠车辆按个体营运车辆管理,并由征稽部门为其代开发票。自开票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为挂靠的个体车辆开具发票,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自开票单位资格。
    事实上,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对很多这种开票方式的企业进行了处罚,被挂靠企业被罚款,多交的税款也不能退回,挂靠企业可能还会被认定为偷税,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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