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80 |
|
近日,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时点明确:预缴时享受 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