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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函[2010]94号解读:山东明确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是按月计算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其工资、薪金收入出现较大的变动。为了照顾这三个特定行业,规定其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那么对这些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么?还是和其他月份工资合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鲁地税函[2010]94号关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        山东省地税局以鲁地税函[2010]94号文件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计算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税款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入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鲁地税函[2010]94号文同时明确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举例:小王在在一家远洋捕捞公司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工资为2万元,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工资为3万元,年底根据公司效益取得5万元奖金,则小王全年应能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全年工资=2+3+3+2+5=15万       每月工资=150000÷12=12500元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500-2000)×20%-375=172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725×12=20700元       鲁地税函[2010]94号文同时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对于此前已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以前如果这些特定行业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则不再进行调整。       国税发[2005]9号解读:年终奖金额不同计税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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