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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问题未明示外资融资租赁商欲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80
     
    由于增值税转型未将融资租赁业纳入抵扣范围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困扰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为此,数十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欲集体“讨说法”。  今年1月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自购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但选择融资租赁却不能抵扣。这可能导致承租企业放弃融资租赁,而选择其他的融资方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下称“租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认为,关于增值税转型未将融资租赁业纳入抵扣范围而导致的困惑,财税部门一时半会无从解决,只好边等政策边想办法——比如委托租赁等,这样可规避政策风险。  但外资租赁公司却认为委托租赁的模式不一定行得通。他们担心,如果在会计、税收、审计的准确性等方面,政策不予明示的话,外资租赁公司不敢贸然展开业务。也因此,他们决定联合所有在中国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书”国家监管部门。  内情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在原增值税制度下,对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租赁与自购相比税负成本相当。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自购可以全额抵扣,但选择融资租赁却不能抵扣,企业损失了17%的税收抵扣收益。同时售后回租业务亦受重大影响,原先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只要满足销售价格未超过原值即免征增值税。但增值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要全额补缴增值税,或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由此,很多租赁公司基本暂停了新购生产设备和售后回租业务。  不过,国有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灵活,未过多受到政策羁绊,业务照做不误。  “具体操作法规不明晰,确实给租赁公司交易上增加了成本,但是业务不能停委托租赁 (企业购买设备,租赁公司支付价款)可规避现行政策,是合情合理的一种交易方式。”屈延凯说。  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却很难理解用这种方法来解决。  “这种做法在财税与审计的准确性未予明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侯明钦说。  参加交易模式设计的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报张稚萍律师也坦言,供应商直接把发票开给承租人的模式,有一些供应商在做,但是另有些供应商较保守,很担心将来税务局认定其在税务方面有瑕疵,所以,委托租赁模式不太容易推动。  行动  让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担心的还有记账问题。  新出来的337号税法文件规定了一些特定纳税人,其定义是可以按照核定利润征收的纳税人叫特定纳税人。屈延凯理解的337号文件意图是,金融服务,地产中介,还有上市公司都属于特定纳税人;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可以“酌情处理”,避免政策障碍。“只有当税务局认为他们是特定纳税人的时候才是,才用核定利润率,所以单纯用该文作为依据,说外资可以把自己当成特定纳税人,按照金融企业记账,我们不这么认为。”思科公司一位财务人员告诉本报。  其实,思科财务人员担心的是,如果在记账上没有正式发票,甚至到后来,如果发现承租人违约之时,可又是生产商给承租人的发票;一旦出现毁约,作为出租方来讲,其永远也拿不到一张正式发票;其不愿意面对如此结果——“虽然我们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也应该拿到一般的商业发票啊。”她说。  于是,问题又变得纠结起来了。  更有甚者,一位上海的税务官员认为增值税票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就偏离融资租赁的本意了,就不是融资租赁行为,而是一种贷款行为。  本报获悉,财税部门正在做有关增值税转型的模型全面测试研究,估计9月中旬能有结论。另据透露,租赁协会也在和财税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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