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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员工聚餐企业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26
     
    问题——国税发[1995]115号文规定以非现金形式给员工提供福利也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如果企业组织集体聚餐,是否也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并没有取得现金也没有取得实物,只是集体去消费是否可以认为就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财税[2004]11号文又规定单位免费给员工提供旅游,个人没有取得现金和实物却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组织员工聚餐是否也该参照执行?请指教!解答——     职工聚餐不同于由于加班加点等免费给职工提供一定标准的份饭,由于这种针对个人的金额比较容易确定,这种情况应纳个税似乎目前已是定论。   但聚餐有明显的不同,比如说我们七八个人聚餐,我爱吃龙虾,就点了一只,你爱喝洋酒,也来了一瓶,可能在消费过程中你点的龙虾我一点也没吃,我点的洋酒你一点也没喝,这样,针对个人的特定金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人数平均而言对每个人征收个税,有的人可能就会不高兴,但征税就需要有明确的征税对象和课税金额。这样的调查,对税务机关也根本不可能。  个税法实施细则指出,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实际上集体聚餐根本无法确定每人的负担额,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本不可能。   集体聚餐应该是允许的,应以聚餐目的而定,如是培训聚餐、工会活动聚餐、庆祝三八或五一聚餐,应有相应的科目来归集,但要受这些科目的限额制约,不能超支。如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我认为都可以列支这种集体聚餐应该是允许的,而与个人所得税无关。  税务机关如果认为应纳个税,也应有相应的条文来支持,来计算应纳税税款,从聚餐这种集体活动中分离出个体行为的受益额根本不可能。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如为大家集资,每人交50块钱那种聚餐,当然不会存在交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为企业组织,也有多种列支方法,可做为部门会议,活动(如羽毛球赛后聚餐)。可在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当然也可想办法找正当理由在税前列支,一般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看是否与企业活动相关,当然如没有理由,纯粹是为了花钱钱而聚餐还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大伟所说,聚餐的规模标准也应考虑,因为谁知道到底有没有聚餐,还是只拿了吃饭的发票报掉,钱分给个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中提到的非现金形式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只是“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实物价值较高”,并不包含“企业组织集体聚餐”这样的集体公益活动支出。  “企业组织集体聚餐”也不等于企业对员工的奖励,这样的企业集体公益活动只是企业的特定的普遍性的活动,企业员工得到的实惠并不明显或次数不多且数额不大。再说,企业的集体聚餐支出也有数额限制,超额部分可不能在税前列支。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中提到的“单位免费给员工提供旅游”却是企业对员工的奖励,数额较大且受益者特殊。因此,文件规定: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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