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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常见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41
     

    风险点——
    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994号)《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0)025号请示收悉。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该文第十一条被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八、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十一、[本条款失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号)《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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