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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代办费用是否受财税[2009]29号文件比例限制?
     发布时间:2012/4/5    来源:   阅读次数:956
     

        问:税务师事务所与我公司签订协议,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每年节税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此费用是否受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5%的比例的限制?对于节省的税收收入是否可认为是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另外,如果我公司是支付咨询业务的费用,自己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支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手续费,按照不超过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若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其发生真实合理的咨询费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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