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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17
     
    问题: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税?  答: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以长春市为例:2006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标准为53226元(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了方便计算定为54000元。那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4500元。如果你的月工资5000元,只能按4500×12%计算,对超过部分要并入所得计税。  对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问题,一定要掌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数,假如某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本年某月发放的工资无论高于还是低于1500元,都应按1500元作为基数计算。  注:长府发[1999]49号文件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个人月工资的20%,个人按其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例1:某人应发工资奖金700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00)扣除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560元,企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400元。其他因素不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00元,超过标准(4500元),只能按:4500×12%=540分别承认扣除。  7000-1600+(560-540)+(1400-540)=6280(元)  [查找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6280×20%-375= 881(元)  例2:假如你的工资是400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扣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320元,企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00元。其他因素不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元,未超过标准(4500元),按实际:4000×12%=480承认扣除。个人承担的320不超,可以按实扣,企业承担的800超过480要调整。  4000-1600+(800-480)=2720(元)  [查找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2720×20%-125 = 419(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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