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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地税40条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52
     

      安徽省地税局近日对外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皖地税[2012]8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等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努力促进该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安徽地税强调,要认真落实40条减税政策助力企业发展,这些政策涉及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等,具体如下:
      (一)鼓励企业投资
      1.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新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5.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企业3年有效期内,企业搬迁或更名,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6.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9.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科技创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

      12.对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1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7.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1.企业由节能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2.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免缴土地使用税。

      (四)引导企业发展现代农业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4.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对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6.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7.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8.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所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0.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2.对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3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5.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8.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规定期限内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9.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执行。

      40.对企业全面落实社保费“五缓四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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