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11]62号)。
二、存量房交易中,纳税人(交易双方)申报交易价高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申报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申报交易价低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涉及评估争议的,由市地税局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评估争议解决办法。
三、市地税局应通过媒体对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妥善进行宣传解释,并认真做好地税部门驻国土房产部门征收点的各项征收准备工作。
特此批复。
相关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