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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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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算契税时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按上述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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