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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告诉你:自然人转让股权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243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当自然人支付对价从原自然人股东购买被投资单位股权时,通常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份额计算出资额。随着被投资单位组织形式变化,如从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折合股份业务,包括用盈余积累转增资本交易,会涉及个人持有股权份额。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组业务时,自然人股东将转让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在这种多环节股权变化中,怎样确定自然人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甲科技有限公司(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14年8月,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6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600万元。  

     2014年9月,为适应“新三板”上市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其中B自然人股东以100万元价格,从原自然人股东A取得甲公司1.08%的股权,占注册资本金额=1600×1.08%=17.28(万元)。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A股东    17.28

       贷:实收资本——B股东       17.28

     2014年10月末,甲公司实收资本1600万元,资本公积95万元,盈余公积37.50万元,未分配利润337.50万元,合计2070万元。 

     2014年11月,经全体发起人签署《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及拟设立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900万元,其中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300万元,并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折合股份总数1900万股。  

     B股东转增资本会计处理如下: 

     按B股东持有甲公司实收资本1.08%的份额,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甲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37.50 337.50)×1.08%×20%=0.81(万元)。会计处理:  

     借:盈余公积    0.405 (37.50×1.08%)

       利润分配     3.645 (337.50×1.08%)

      贷:实收资本       3.24

        应交税费       0.81

     转增资本后,B股东持有甲公司股份数量=17.28 3.24=1900×1.08%=20.52(万股)。 

     2015年4月,甲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2016年6月,甲公司与国内乙上市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甲公司部分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转让股份总数5692716股,每股转让价格16元,合计9108.35万元。其中B股东转让股份68400股,转让价格=68400×16=109.44(万元)。甲公司对B股东转让股份的账务处理:

     借:股本——B股东     6.84

      贷:股本——乙公司         6.84

     假设不考虑B股东取得股权、转让股份交易中应交的印花税和手续费。B股东自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94400-68400×1)×20%=20.52(万元)。  

     审计人员认为,B股东计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正确。其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B股东以100万元价格从原股东A取得1.08%的股权,其计税成本1000000元,相对应份额=1600×1.08%=172800(股)。 

     通过盈余积累转增资本,B股东取得股份的计税成本=4050 36450=40500(元),相对应股份数量=300万×1.08%=32400(股)。 

     B股东持有股份计税成本总额=1000000 40500=1040500(元)。 

     B股东在转让前实际持有甲公司股份数量=172800 32400=205200(股)。  

     每股计税成本=1040500÷205200=5.07(元)。 

     本次转让股份数量68400股,计税成本=68400×5.07=346788(元)。

      综上所述,B股东本次转让股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1094400-346788)×20%=747612×20%=149522.40(元)。  

     B股东以后再转让该股份的每股计税成本仍为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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