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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83
     
        国际经验证明,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免税、减税和延税等税收政策可激励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目前我国税法中尚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但各层级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层出不穷。    从企业年金的缴费环节来看,企业缴费的税收政策有:2000年,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4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指出,“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于2003年2月发布了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2006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2008年,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又将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由4%提高到5%.对于职工缴费的税收安排,我国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但对于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却没有相关的免税规定。因此,从企业年金建立至2009年间,我国大部分已制订补充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省市均采取职工缴费不免税的政策,即: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从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对职工缴费的税收安排做出规定,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与此同时,国税总局将企业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认定为职工当期收入,将其视为个人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缴纳和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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