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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超市购物卡税收风险问题探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25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连锁超市作为一种先进的规模经营模式,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联。据调查,目前持“卡”消费相当普遍,主力便是各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各种名目众多的购物卡(或是会员卡、优惠卡等等)已由原来的纸制提货卡逐渐升级为电子购物卡。国家虽多次明令禁止使用,但其在方便购物和结算等方面上存在着较多优势,不仅未能杜绝,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购物卡泛滥将其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不容忽视。  一、超市购物卡存在的三类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出售购物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售卡收款并开具发票。(二)售卡收款开具预收账款收据,而不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超市在购物卡出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符合规定。当购物卡持卡人取走货物时(不一定一次消费完购物卡金额),才确认销售收入。  针对(一)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在售卡开票的同时应确认销售收入提销项税额,待持卡人购物时按实际销售再冲回。  目前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  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情况(二),超市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持卡人实际购物时确认销售,按此种方式操作的超市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关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售卡单位来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仅少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相关规定,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  对于购卡单位来说,则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情形:  第一,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购卡支出已在账面上作为费用列支,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时,则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从而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按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着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对于这笔收入,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第五,超市售卡时常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管理方面  超市售卡的一般流程是:超市出售购物卡时收款开票,持卡人持购物卡去消费时再开具卷式发票。在这个流程中,实际上是开两次票,一个是超市给购卡单位汇总开具一次发票;再一个是持卡人购物时候再开一次。  在此,一方面,购卡人要求超市开具“劳保用品”“纸张、电脑耗材”等品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超市针对同一笔销售收入开具了两次发票,涉嫌虚开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管理、积极防范超市购物卡管理风险的建议  第一,对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且普通发票上注明为购物卡支出,同时规定购物卡在购物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  第二,发票开具必须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办公用品等品名是一个属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货物名称,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填写这些品名。对笼统地开为劳保、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体明细清单。  第三,加强对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流向进行追踪,对接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加强审核,从企业的实物流向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业定期对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和企业的开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以减少和杜绝因购物卡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年终购物卡相关财税处理政策分析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思路分析 购物券消费能否索取发票问题 商场返利券促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购物券销售需承担纳税风险   购物卡财税政策分析         超市购物券销售收入究竟何时确认问题?  新地税函[2002]3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星级酒店会员卡、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 国税函[2004]1032号 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569号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7]196号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210号 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8]127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国税函[2009]75号 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冀国税函[2009]247号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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