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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减免税优惠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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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实际获利年度开始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具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资格; 2.企业当年是否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其生产性业务收入是否超过当年度全部业务收入的50%; 3.企业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2)亏损额的弥补是否准确; (3)以前年度的亏损额有无经审计、检查后调整的情况。 4.企业填写的获利年度是否准确; 5.企业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是否准确; 6.企业存在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情况的,其不同减免税期限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7.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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