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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国税函[2013]3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9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3]34号                                                2013-02-06

    南昌、景德镇、萍乡、九江、新余、鹰潭、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品铺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销售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各地分店均由良品铺子公司全资开设,并由良品铺子公司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对良品铺子公司及其分店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良品铺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良品铺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二、税款计算
      良品铺子公司总、分支机构所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良品铺子公司总机构的名义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良品铺子公司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各分支机构按当期销售额的2.5%就地预缴税款,良品铺子公司总机构以全省汇总应纳税额减去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余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增值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固定预征率;
      总机构应交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各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增值税额。

      三、其他有关事项
      良品铺子公司在一个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应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负责统一办理该县(市、区)内所有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及其相关涉税事宜。
      良品铺子公司在省内新设立(取消)分支机构,应填报《增值税汇总核算企业新增(取消)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报省国税局确定纳入(取消)汇总核算范围,并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变化后的《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清册》报省国税局重新公布。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或授权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对其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行清算。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31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增值税汇总核算企业新增(取消)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
      2.汇总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3.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总、分支机构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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