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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涉税规定总结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398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涉及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税计算
    1.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徵税的其他所得」专案,以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即:
    应纳税额=(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免税规定:
    (1)免税情形
    根据大陆财税〔2009〕78号文规定,赠与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赠与人死亡,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均不徵收个人所得税。

    (2)免税手续所需资料
    根据大陆国税发〔2006〕144号文及财税〔2009〕78号文规定,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A.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赠与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B.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有效身分证件。
    C.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资料。

    2.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房屋赠与行为属于契税的徵收范畴,应对受赠人依据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全额徵收契税,税率为3%、5%。即:
    应纳税额=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契税税率

    3.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屋赠与所立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项目,赠与人与受赠人均须依据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5%。即:
    应纳税额=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0.05%


    二、其他事项
    1.对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

    2.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时购房时间的确定(涉及营业税如何缴纳),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按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财税〔2009〕78号文规定,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房屋,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在受赠房屋符合免税的情形下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原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馀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如受赠房屋不符合免税情形,在受赠时受赠人即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再次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受赠时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以及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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