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是否允许以及如何管理试点纳税人在原营业税制度下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是改革试点期间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过渡性政策安排之一,也是试点纳税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试点行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过渡的原则 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的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将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2.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申请实行分类管理 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需要根据优惠政策的类型,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1)备案管理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d)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f)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g)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h)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i)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j)随军家属就业。 k)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l)管道运输服务。 m)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n)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2)审批管理 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a)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b)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 c)失业人员就业。 3.申请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时限要求 根据北京市国税局的要求,2012年9月1日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2012年9月1日(含)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