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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医疗保险金”计征个税不尽合理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347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由于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且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对大病医疗保险金缴纳个税,确实没有错。对税务部门来说,按政策执行,也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有法律依据,是否就意味着这项政策是科学、合理、符合国情呢,是否体现了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呢?

    众所周知,大病险是国家为了更好地解决老百姓看病贵问题,专门出台的一种医疗保险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不仅能够确保老百姓生了大病后能够得到及时医治,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也正因为如此,国家不仅鼓励企业和员工及时足额地缴纳大病险,而且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大病险。应当说,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目前都对大病险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大病险。

    现在的问题是,在企业、员工都能逐步接受这项政策的同时,相关政策如何配套,如何将这项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下去,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就拿大病医疗保险金缴纳个税问题来说,既然国家对这项政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将这项政策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为什么有关方面不能顺应形势要求,也对相关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与完善,将大病医疗保险金也纳入到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呢?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尚不能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免征个税提供支撑,不能随意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立法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也有调整和完善政策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等方式,对这项政策作出补充和完善,而不必死守法规、死守条例。类似方式,在中国的立法体制、执行行为当中,其实是很多的。比如,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给需要扶持的行业予以免税等。即便部委调整政策的权力不够、力度不够,也可以由国务院直接发布相关规定、相关政策。

    说白了,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关键不在法律是否允许,而在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以人为本的意识。实际上,按照这些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大病医疗保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在是微不足道。相反,如果能够对这部分税收予以减免,不仅对员工来说是一种关心,对企业缴纳大病险的积极性也是一种调动,其作用可谓四两拨千斤。

    中国的税收制度,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速转型中,已经越来越暴露出滞后和不适应的弱点。特别是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都需要大力度改革。如何通过改革,使税收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变化的要求、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需要有关方面和立法机构认真研究与思考。像大病医疗保险金缴个税这种缺乏时代感的税收制度,应当赶快改革,越快越好,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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