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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所得税法下提取准备金能在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11
     
    执行新所得税法后,工业企业还能按原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商业企业还能按原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贵公司可以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要求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上,目前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对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商业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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