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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财办预[2015]1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469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预〔2015〕13号                  2015-02-03

       各市、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5〕4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财政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二、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排查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二)各市、县出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各市、县(含省管县)出台的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核,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提出保留建议但未获批准的,以及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上报的各项优惠政策,一律不再执行。

       三、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
       各市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市级各部门、各县区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验收。

       各市财政部门要在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对全市(含所辖省管县)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样式详见财预〔2014〕415号附件1-6),并代市级政府拟订清理情况报告,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全市(含所辖省管县)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2月底前,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清理报告和清理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各项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市县政府领导、各部门、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开展。

       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及附件,可直接到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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