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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地税发布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08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陕西省地税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10]64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均属于备案类减免。  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需进行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  (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  (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事后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后,可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具体资料,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于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事后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增值税退税款免税优惠;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后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律由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及提交的有关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除《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外,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受理备案的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统一编号、审核、登记、存档并建立台账。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人具备相应资质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先按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再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并报原审批的税务机关备案。  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为在预缴期间暂不能计算享受的所得减免、加计扣除等减免税优惠,或者按规定应取得了相应资质、得到了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才能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要求享受事先备案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经审核后,方可享受减免。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中,属于可在预缴时计算享受的减免事项,由纳税人在预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暂按该减免优惠执行;纳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补充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完成备案工作。对于未在预缴期限内(按规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计算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备案材料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全部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执行该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  对于实行跨省汇总纳税且总机构在本省境内的汇总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省内且跨市的汇总纳税人,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报批类减免税,由总机构向省局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由省局审批;对于同一市内跨县(市、区)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减免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市局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由所在地市局审批。上述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类减免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地市应于每年报送汇算清缴总结时,应一并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统计表》,并在汇算清缴总结中对有关减免税情况按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主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县(区、市)级税务机关(包括扩权县)。各地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严格执行税法、规范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上述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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