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前须缴清税款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70
     

    纳税人,你了解行政复议吗?作为一个并不普遍的话题,相信许多人都没听说过行政复议,更别提知道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了。

    但是当你真的需要它的帮助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在什么时间内进行行政复议,按照什么程序来申请行政复议。否则的话,只能有心办不成事,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我们提示——
    1、纳税人因纳税争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在申请复议前是否要缴清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之前,必须先缴清税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缴纳税款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2009-02-19                    中国税务报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2日,某国税稽查局对开源物资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在3月16日以前缴纳税款51226.36元及罚款26000元。在限缴期限以内,开源物资公司既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向稽查局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直到4月3日,开源物资公司才缴纳了税款,并向稽查局所属的国税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意见分歧:
      国税局虽然认为应当依法受理开源物资公司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但在是否受理其针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程》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复议申请。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该复议申请。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

      法理分析:
      要解决逾期缴纳税款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必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分析。
      199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依照该法规定,行政相对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从税法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来看,其特别之处在于设定了复议前置条件。

      1992年9月通过和1995年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均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未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对几种特殊情形作出了具体的批复处理意见,其中就已明确: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001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法条的基本含义有两点:一是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必须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强调了缴纳或者解缴、担保的行为在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在后。二是行政相对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送达的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强调的是纳税决定实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004年1月通过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也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说,这一行政规章更加清晰的释放出一个信号:行政相对人如果不在限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有效的担保,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将丧失提起行政复议的机会。

      从上述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发展变化来看,自1992年确立先缴税(2001年增加了提供担保)后复议的原则以来未曾发生过动摇,这也体现了国家税款优先的一贯政策思想。

      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不论是采用先行缴纳或是提供担保的方式,也不论是自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或自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计算复议时间,也都能够保证60天的复议期间不受影响。

      就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属于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行政复议规定属于特别法,对于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从通过的时间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后,从二者的法律效力上讲也应是后者优于前者。

      综合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在学界一直存在税务行政复议设定前置条件是否合理的争论,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首要应当考虑合法性因素,因此国税局不应受理开源物资公司针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

    相关文章: 税务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归纳整理 2016-09-26
    · 当复议不必先缴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会井喷? 2016-06-27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改,税务局执法压力增大! 2016-02-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 2015-07-16
    · 全国首个税务行政复议庭正式“开堂审案” 2015-07-16
    · 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5-03-08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暂行)》的… 2014-12-31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014-12-31
    · 湘国税函[2013]29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12-14
    · 闽地税[2013]12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2013-10-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