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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
     发布时间:2012/10/8    来源:   阅读次数:834
     

       “两免三减半”即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优惠。为了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我国又制定了关于外资企业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项政策旨在鼓励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并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某生产性外资企业财务人员询问税务人员,上述两项优惠政策企业可否同时享受?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抵免叠加享受。即先计算出免税年度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免税政策。然后,在第三年有了应缴企业所得税时,再从减半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应该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2008〕48号文件明确:
       1.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第二条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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