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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BEPS逐步落地,“走出去”企业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1358
     

       2015年11月15日~16日,在土耳其安塔利亚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第十次领导人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对国际税收治理达成共识,核准了《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行动计划》中的一系列措施,并强烈敦促各国按时落实BEPS项目,并鼓励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参与。这意味着,BEPS项目行动计划从此进入在各国的落地实施阶段,后BEPS时代已经来临。在此背景下,我国“走出去”该如何应对呢?

       笔者认为,我国“走出去”企业首先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BEPS项目的15项行动计划,充分认识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性,了解G20税改的背景、目标和具体内容。“走出去”企业要知道,尽管OECD的成果报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由于OECD的国际影响很大,BEPS行动计划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有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调整,影响“走出去”企业经营的外部税收法律环境。基于此,“走出去”企业要认真学习BEPS项目的所有行动计划,未雨绸缪。

       如果“走出去”企业真正了解了BEPS项目的所有行动计划,就知道等待或观望是不可取的。正确的做法,是密切关注BEPS行动计划的进展及在投资目的地国家的“落地”情况,增强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良性互动,发出企业自己的声音,积极构造有利于自身的外部税收法律环境。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各国在修订本国国内法时,一般会事先提出法律修订稿,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走出去”企业应当借此机会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联系,从纳税人角度,全面而充分地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向其反映BEPS行动计划的税收立法修订给企业运营带来的影响,以确保新制定或修订的规则在实践层面能够考虑到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自身的税务风险。

       其次,对“走出去”企业而言,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重新梳理和审视企业现行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架构,及时更新自身税收管理流程及理念,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以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一方面,企业应对自身现有的一些交易和事项重新审视。比如,“走出去”企业的投资结构,在各国修改税法后,是否与各国打击跨境逃避税的相关税收立法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就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这时候企业就需要做出选择,是做根本性调整,还是微调。鉴于一般公司框架调整成本不低,需要和既有的税务风险衡量后再做决定。

       另一方面,企业在相关交易前,必须充分考虑BEPS行动后各国税法的变化情况,根据变化后的税收法律环境,对自身未来的交易和事项进行重新的规划和筹划,达到既能降低企业税负、合理避税的目的,又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比如,新疆很多“走出去”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投资时,往往选择间接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方式,而选择间接投资的国家往往是新加坡。因为根据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协定,中国企业从哈萨克斯坦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10%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但是哈萨克斯坦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企业从哈萨克斯坦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从新加坡取得的股息等不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样,需要到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中国企业,先在新加坡设立一个中间控股公司,再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哈萨克斯坦,就节省了5%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节税的效果非常明显。

       现在,如果企业再要去投资,那么就必须考虑到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对中间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及滥用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企业必须要根据这些变化了的税收法律,重新设计自身的交易,绝对不能够再仅仅为了避税,简单地设立一些中间控股公司。“走出去”企业可以根据投资目的地国家反协定滥用相关情况,强化企业整个投资架构及商业目的,使中间国家设立的控股公司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的控股公司具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有独立的人员和财产等,从而有效规避相关税收风险,节约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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