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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违法违纪行为量化执法执纪标准
     发布时间:2012/10/8    来源:   阅读次数:513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6号令的形式,联合发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其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处分规定适用主体广泛
       处分规定不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而且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处分规定第二条明确,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细化税收违法违纪行为37种表现
       处分规定分两个层面,明确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

       第一,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4类、24种表现。
       11种滥用职权行为。即: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出具虚假涉税证明。

       2种玩忽职守行为。即: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8种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即: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

       3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常见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13种。即: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规定六种行政处分种类
       针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处分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税收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种类分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权利
       处分规定在明确对税收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分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权利,在第18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处分规定对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第19条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以及涉嫌犯罪的也规定了移送办法。第20条规定,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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