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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25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3年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进行了公开招标,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的发票印制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起草了本公告。

      二、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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