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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材料盘亏,符合条件的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867
     

    某公司于2013年底时盘点存货,发现材料盘亏近200万元,日前来电咨询这笔损失可否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材料盘亏损失200万元,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后,方能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材料盘亏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材料一直露天存放,没有保管人员,也没有进行过存货盘点。去年12月,该公司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的账务进行审计,经盘点存货,发现材料盘亏近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损失是否可以在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该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司材料盘亏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现金盘亏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问:在有限责任公司类企业中,现金盘亏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内容: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欢迎您再次提问。
     
    答复单位:成都市国家税务局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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