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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府规字[2010]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327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8号                  2010-3-2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
    (一)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也是保持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各县(市)、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入驻苏州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200家以上,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引进
    (三)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苏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4.注册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本地现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着重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苏州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在大力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地现有大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并在苏州做强做大,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苏州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三、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五)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1.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总部企业的分类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人才认定标准和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四、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九)本意见实施后,各县(市)、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十)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各地、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十一)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引导总部企业按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十二)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

    (十三)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鼓励政策的实施
    (十四)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总部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十五)对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

    (十六)对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另按市级财政对三个城区属地管理政策,由此形成的市级增量分成的30%部分财力返还各区。

    (十七)市级财政设立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资金,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给予相应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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