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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种情况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15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对科技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税收政策也进行了相应配合。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并对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此后,我国一直对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1994年我国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后,继续保留了这一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力度,但是,以下十种情况的技术转让所得,仍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引起征纳双方的注意:
    一、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主要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甚至可以通过税收协定享受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可能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

    二、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属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论是境内技术转让所得,还是境外技术转让所得,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对未经规定的部门认定登记或审批或审查的,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技术转让,从而规避国家税收。例如:2010年A公司将一项专利转让给B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0万元。A公司与B、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持有B公司45%股份、持有C公司100%股份,C公司持有B公司55%股份。A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之和=45%+100%×55%=100%。因A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之和达到100%,所以,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居民企业取得的非指定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可见,非上述指定范围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居民企业取得的5年以下的技术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对转让5年以下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谓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七、居民企业随技术一并转让的设备等非技术性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也就是说,在转让技术时,对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而取得的所得中,属于转让机器设备等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性服务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此类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适用于技术转让收入外,还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将其限定为技术转让所得,旨在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也就是说,技术转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因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对这部分收入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反之,对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九、居民企业未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还特别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报备技术转让所得资料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案手续。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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