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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试点添补四条减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706
     

    7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补充出台了四条减税政策,对部分之前规定不明确的,部分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税负加重的情况给予了安排。

    不过,针对试点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负加重、存量资产不可抵扣等问题,该通知并没有相应规定。

    明晰政策
    第一条是针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试点企业。此项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原只针对我国“向外输出”、或者“在境外”提供的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政策。对于这种国外企业“向内输入”的国际运输服务并没有特别规定,此前归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税率。

    从11%的增值税率,降为3%的征收率,业内专业人士认为是对税负的极大减轻。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认为,这些国外的国际运输企业,在原缴纳增值税时,由于没有进项,若按11%的税率,对这些企业而言税负过高。降为3%的征收率,是合理的。

    某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志坚认为,这项政策是对之前政策的补充,未来能促进更多国际合作。

    第二条是关于试点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政策明确他们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3%的征收率;一经选择,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2011年财政部下发《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此优惠政策有效期到2012年12月31日截止,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动漫企业,由5%的税率减按3%征收。

    而根据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动漫设计等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适用6%的税率。虽然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也规定,各行业在试点前的相关优惠政策,在试点后仍延续。

    王骏指出,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试点动漫产业的政策。不过,现在按简易方法,即3%的征收率,相比原优惠政策按3%征收营业税,还是稍有区别。按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原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如果企业销售数额大的话,仍能帮企业减轻不少税负。

    陈志坚认为,考虑到价内税和价外税因素,新政策比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更大。同时,这条规定也是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动漫服务范围注释更加明确。

    调减税负
    第三条明确,“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船舶代理服务,作为一种代理中介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但在实践中,很多代理商也同时帮助客户支付运输服务费用,而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

    依照原来的政策,是要求将这两部分业务分开计税,适用两种不同税率。现规定,统一按6%的税率,归为港口码头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面临的业务难以分清、却要适用两种不同税率的情况,只是物流运输业中的一个方面。很多物流运输企业反映,交通运输业务与物流辅助业本是一体,但却需要将业务硬性拆开,适用11%和6%这两种税率。

    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曾发布调研报告,建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对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业内专家指出,船舶代理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领域。若将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合并为一个税种,将会是一项大工程,牵涉面会很广。

    第四条,针对试点的经营租赁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若在试点前,购有或自制有供租赁的有形动产,这些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法,即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这涉及到很多企业反映的,存量资产不能抵扣的问题。按照此前营改增政策,在试点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试点后是不能抵扣的。

    经营租赁服务,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

    陈志坚指出,不动产租赁包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上海政策允许融资租赁有税收返还政策,相较而言经营租赁的税负则比较重。这项政策的出台,允许企业进行计税方法进行选择,对符合条件经营租赁服务企业,是一项减税措施;不过,若碰上强势客户,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其税负减免程度可能会打折扣。

    王骏认为,这项政策,为解决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同时,他还指出,业内曾建议针对存量资产,在试点前进行综合盘点,得出能抵扣的增值税税款,然后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抵扣这部分税款。

    不过,也有业内专业人士指出,由于交通运输企业涉及到的存量资产规模很大,而且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若按存量计算分阶段抵扣,牵涉到国税和地税协调,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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