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天津市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差旅费支出规定:
1、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企业的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标准,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规定: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工具、住宿费,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并且在当地财政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不需要发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