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意义上,新出台或打算出台的法规政策,可看作是市场晴雨表。因为市场对此非常敏感。比如说最近,广州市政府发布《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流露出拟追缴已售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的政策意向,市场立刻就有了反应,多个楼盘积极推售车位,部分投资客也在抛售车位,但部分此前有购买意向的业主开始持币观望。据估算,如果这一政策果真得以实施的话,政府将增加收入300亿元。
广州市政府出台的这个“意见”,可以看作是对出地出让金制度的一个补充,属于公共政策的调整。我不反对政府部门对于公共政策适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事实上,公共政策实施之后,有时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问题,与原来设想的政策目标出现偏差,没有起到预期的提升公共利益的目的,甚至还有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是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公共政策的调整跟公共政策的制定一样,都必须既符合实质正义,又要符合程序正义。显然,追缴已售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似乎经不起这两个方面的考量。这个政策实施的后果,显而易见,政府大幅度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对于公共利益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显然不是什么积极的影响。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就是对业已高企的房价来说,无疑是火上浇油。
而在程序上的种种错谬更是致命的。在法理上,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这对于公共政策也同样适用。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的事,由于过去法律法规的含混不清,造成了在实践中的含混不清。含混到如此程度,我甚至在行文中,不能说过去没有征收。因为过去开发商交的土地出让金中所谓“土地”,到底有没有包括地下,都是扯不清的问题。如果只包括地面,那开发商就算不建地下车库,挖开地面,在地下打个地基,是不是还要另交一次出让金?
现在把各种问题明晰,准备征收地下车库土地出让金,是可以讨论的问题。但谁为过去的混乱买单?显然,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问题到了现在这个程度,是政府过去的法律法规缺位与混乱造成的,既不是开发商的责任,也不是业主的责任。无论由谁来买单,都是不公平的。我注意到有些媒体和网络论坛已经在争论应该是由开发商买单,还是由业主买单,这明显是放过了应该负责任的一方,在挑动群众斗群众了。
而土地出让金本身,虽然没有税收之名,却有税收之实。追缴已售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本质就是增税。而且等于是制定新法,补征若干年前的税。这么大的事情,难道仅由职能部门出个章程,象征性地征求一下意见,最后市政府讨论通过就了事?至少,人大不能缺位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