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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国税发[2008]161号 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实行电子化手册退(免)税相关业务操作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81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实行电子化手册退(免)税相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161号     2008-09-10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8]57号)文件精神,海关以取消纸质手册为目标进行了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的改造,并逐步在全国推广。为了适应海关对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模式的改革,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退(免)税管理的正常运行,经与大连海关协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对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所引发的若干退(免)税业务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时,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需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改为提供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二、生产企业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进口报关单。三、生产企业应于海关核销《通关手册》的最后一笔出口业务之后,根据海关核销情况填写《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凭海关确认盖章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核销业务。四、外贸企业在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凭海关已核销的纸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业务,改为应于海关核销《通关手册》的最后一笔出口业务之后,凭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及出口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核销业务。附件:《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下载: doc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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