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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86号 发文日期:2008-08-14 )明确,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知要求,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通知指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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