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发[2010]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上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