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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垫付货款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427
     

       某信息服务公司的李经理日前获悉,本市某电子元件厂生产晶体管,销往深圳、上海等地,而本地某电子厂要采购这种晶体管,用于通讯设备生产,采购地点也是外地。于是,李经理考虑居间为两家企业撮合,这样既能减轻这两家企业的成本,又能扩大公司的业务。

       对于公司是做中介收取服务费,还是做中间商赚取利润,李经理颇费思量。他测算了一下,如果做中介,公司只需就其收取的中介费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如果做中间商,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假设电子元件厂每月向电子厂出售100万只晶体管,如果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向电子厂收取每只晶体管0.2元的费用,公司每月中介收入为200000元,应缴营业税=200000×5%=10000(元);如果公司作为中间商,以每只5.2元从电子元件厂收购晶体管,再以每只5.35元出售给电子厂,每月应缴增值税=(5.35-5.2)×1000000×17%=25500(元)。两者相比,每月相差25500-10000=15500(元)。选择做中介,公司税负较轻。于是,李经理决定做中介服务。

       李经理来到电子元件厂洽谈业务,了解到购买晶体管时必须支付现金,否则不供货。李经理又与电子厂联系,但该厂说资金困难,暂时请公司垫付,以后再向公司支付。李经理拿不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便向12366咨询。

       座席员回答,这种办法不妥,否则属于逃税行为,要接受补税罚款的处理。

       李经理认为,电子元件厂将晶体管销售给电子厂,发票也直接开具给电子厂,公司只做中介,收取少量的中介费,应属于代购行为,缴纳营业税,怎么会是逃税行为?

       座席员解释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公司垫付货款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条件,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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