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财农税[2004]789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25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农税[2004]789号                          2004-11-01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进一步简化减免管理程序,规范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土地管理机关凭耕地占用税免税证书下发用地批准文件。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其契税的减免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凭契税免税证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由省级征收机关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减免,由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后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级征收机关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减免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减免申报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契税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后,将减免申报表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征收机关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各市、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当对下级财政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第九条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财政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耕地占用税 契税

    · 房企无须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报缴纳契税(附地方口径汇总) 2020-10-30
    · 房地产实务之契税——配建学校,可以免契税么? 2019-11-26
    · 土地转让免征契税的税务规划 2019-01-16
    · 财税[2018]17号解析: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延续,且增资行为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2018-04-28
    · 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新旧对比表 2018-04-28
    · 税总函[2017]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2017-09-13
    · 未办证土地被拍卖后能否退还契税 2016-09-26
    · 山东住房满两年免收增值税契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二套住房 2016-09-26
    · 契税诉讼中的民法“观念差异”问题 2016-09-26
    · 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