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无主观过错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951
     
    编者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购销经济行为已经呈现出复杂、多样的交易形态,交易的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所呈现出的状况已经远远超出常规,这给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了巨大的难题。本期华税律师将结合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经济案件,分析受骗方的发票开具行为是否能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案情简介
    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化工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生产、销售化工材料。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化工材料销售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化工材料,交货方式为自提货物,由丙公司直接到甲公司工厂提运货物,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的货物入库单后向甲方支付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化工材料销售协议,乙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化工材料,丙公司直接到甲公司工厂提运货物,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丙公司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甲、乙、丙公司的上述化工材料购销交易持续合作了约一年时间.

    自2013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与丙公司合谋,甲公司名义上向乙公司出售货物,但实际上没有生产货物,丙公司名义上到甲公司提运货物,但实际上没有真实的货物流。甲公司拿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将一部分货款提供给丙公司,供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从而形成资金的空转,以达到套取乙公司资金的目的。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且向丙公司如实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1月,甲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以甲虚构上述交易,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甲公司进行调查。
    2014年4月,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开展税务稽查,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点评
    (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相关文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修改 2024-04-25
    ·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的影响探讨 2024-04-2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2019-11-26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务与税务的协同处理 2018-04-28
    · 枞阳破涉1亿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09-26
    · 多层货物购销关系埋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2016-09-26
    · 常某某、高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6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构成犯罪? 2016-09-26
    · 木兰“1·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资金流的感慨 2016-09-26
    · 什么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涉嫌犯罪? 2016-09-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