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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46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4.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规模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发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7.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是按照差额扣除前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11.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可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2.小微企业销售额小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该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

    13.我单位同时有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项业务的单独销售额没有超过2万元,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可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度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5.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那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免征吗?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面向税务局代开了发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1.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还的,由销售方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在综合征管软件“代开普通电脑票”界面选择“小微企业免税代开”;
    3.如果不能收回所有联次不得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两个最突出亮点:
    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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