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民发[2016]64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1620
     
    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6〕64号     2016-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向其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格式见附件)的,民政部门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及时出具《证明》。出具《证明》后,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等级或宗旨不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

    二、海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正本)和其他规定材料,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对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进口的捐赠物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省级民政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联系、通力配合,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  

    民政部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4日

    相关文章: 慈善捐赠 减免税手续

    ·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 2017-01-05
    · 民发[2016]64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27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6-06-27
    · 4月1日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 2016-02-23
    · 如何办理资源税减免税手续? 2011-11-21
    · 未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2011-11-21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